第三条是指控日本战犯的证据之间必须一致,第四条是指控日本战犯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清楚,第五条是指控日本战犯有关侦察工作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法律手段必须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件也被做为起诉日本战犯罪犯的指导方针,于是,华夏的侦讯检察人员反复核对审查依据上述条件所指控起诉的材料,目的就是保证针对被告的每项证据都确凿充分。
同时,华夏特别军事法庭指控日本战犯的每一项犯罪事实,都必须要有五个方面的证据共同佐证,第一个是审讯笔录,第二个是日本战犯的罪行交代材料,第三个是经过确认的证人材料,第四个是档案材料,例如日伪的档案文件,第五个是同案犯的检举揭发。
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对于核准定案的案件,会将所有的侦查案卷交给受审对象阅览,逐一逐件的进行辨认,然后一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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